11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当天,反垄断局官网发布了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宜兴港华燃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宜兴港华燃气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约3500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合计金额超过4000万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月8日启动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作为在宜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宜兴港华燃气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价,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宜兴港华燃气还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违法行为,通过合同约定并设定追溯优惠、照付不议条款等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仅如此,宜兴港华还附件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定用户预付款金额并设定罚则。
获得独家经营权 具有支配地位
宜兴港华于2001年12月4日由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控股80%)与江苏万烽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现拥有调度控制中心1座,液化天然气应急气源站1座,天然气门 站2座,高中压调压站8座。民用客户13万家,天然气输配管网达1600多公里。
《决定书》显示,在市场份额方面,根据宜政发〔2001〕28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宜兴港华燃气获得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独家经营权,其他经营者因政策障碍无法自由进入。在天然气供应方面,国信协联的管道天然气仅用于发电,宜兴港华燃气是唯一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独占市场。因此,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相关市场高度集中,不存在有效竞争。
在市场控制能力方面,宜兴港华燃气作为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唯一拥有燃气管网设施建设和管道天然气供应权的经营者,独占着向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供应管道天然气的权利,具有控制经营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包括与之紧密依存的燃气管道设施安装服务的能力。宜兴港华燃气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
在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方面,宜兴港华燃气是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用户的唯一选择,宜兴港华燃气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无可选择等特点。用户如果要使用管道天然气必须向宜兴港华燃气购买,没有其他替代选择。据调查,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11元/立方米调到3.61元/立方米,上涨幅度达到16.1%。价格上涨后,用户总户数和管道天然气消耗总量反而上升,单位用户消耗总量平均值上升。即使管道天然气大幅涨价,绝大多数用户只能接受涨价事实,并不能及时改用其他能源来替代。
在市场进入难易程度方面,宜兴港华燃气是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唯一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相关政策限制使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与宜兴港华燃气展开竞争。
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宜兴港华燃气在宜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损害用户利益
作为在宜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宜兴港华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价,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居民用户进行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时,配套使用G2.5表,对于有采暖要求的用户,宜兴港华燃气将原G2.5表更换为额定流量更大的G4、G6或G10表,同时根据需要对部分燃气管网进行升级改造,并以换表费、增容费或采暖安装费等名义向居民用户收取采暖增容费。经统计,宜兴港华燃气先后以换表费、增容费或采暖安装费等名义累计收取居民用户采暖增容费超过260万元。
《决定书》对其定性分析,宜兴港华燃气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公平高价。
宜兴市非居民用户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工程,须与宜兴港华燃气签订天然气设计安装工程合同,再由宜兴港华燃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和监理,并由宜兴港华燃气进行工程验收后供气。调查发现,宜兴港华燃气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与收取的安装费用相差较大。
第三方评估机构显示,宜兴港华燃气的合同金额超出造价评估金额114万余元。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相关部委燃气工程成本利润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0%的指导标准,宜兴港华燃气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利润明显偏高。宜兴港华燃气作为当地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的唯一经营者,没有其他经营者与之竞争,相关市场不存在有效的竞争约束,用户只能被迫接受宜兴港华燃气提出的不公平价格。
《决定书》指出,宜兴港华燃气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价的行为,提高消费者边际支出,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使宜兴港华燃气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盈利能力及市场势力得到增强,影响市场中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反竞争效果。
此外,宜兴港华燃气以合同形式明确其为用户唯一气源或燃料的供应商,并设定追溯优惠或照付不议条款,极大地增加了签约用户的违约责任,从而防止用户向其他潜在的供应商转移。
宜兴港华燃气的行为改变了用户潜在的消费意愿,限制了用户自主选择权,实际上形成对下游用户及其需求的锁定,提高了用户对宜兴港华燃气的依赖性,进一步巩固了宜兴港华燃气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机制。
律师分析,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如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在经济学领域是“自然垄断”。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则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只有利用其支配地位,以不合理的低价格采购或高价销售,或者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对象,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等都是被禁止的作为。